《上海高院 、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壹〗、《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 ,实现保企业 、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贰〗、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叁〗 、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意见》 ,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补休,需参照《劳动法》41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对于因疫情客观影响而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的待遇也作了详细规定。

比较高法:行政委托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行政委托关系的认定标准并非仅以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为依据 ,还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即使行政机关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也可认定存在行政委托关系。如黄田农场的强制拆除行为虽无行政机关以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委托授权 ,但因其行为内容和受益主体符合要求,足以认定其行为系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存在事实上的行政委托关系。
行政委托的证明标准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存在委托关系 。例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委托文件;拆迁资金由行政机关直接拨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拆迁。若缺乏此类直接证据,仅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工作”等间接行为,不足以认定委托关系。
比较高法出台10条意见,指导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附意见全文)
〖壹〗、出台背景与目的背景:疫情发生后 ,比较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多项司法政策文件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成为重大任务。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贰〗、此外,比较高院出台涉疫民事案件金融部分指导意见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应对之策 ,有积极意义和前瞻突破价值,但有保护弱者倾向性与国家出资的政策导向。金融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较弱的一环,金融审判常涉及高度复杂案件,很多审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疫情期间更突出 。
〖叁〗 、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比较高法在《意见》中正式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这是从司法层面再次肯定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要地位。
〖肆〗、《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伍〗、比较高法明确2019年10月21日前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定罪处罚 ,主要基于《意见》的时间效力规定及此前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
〖陆〗 、比较高法意见:比较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同意河南省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认定工商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 ,但因案发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1990年10月1日前),且当时法律未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故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疫情期间去过疫情高法区能过疫情检查站吗
〖壹〗、通行码橙色表示该居民健康状况核验不通过。具体来说,至少属于以下六种情况之一:14天内有发热门诊就诊记录:居民在最近14天内曾前往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居民来自当前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属于新冠肺炎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居民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是被怀疑为新冠肺炎患者。
〖贰〗 、除了外雇 ,今日经关闸入境旅客及水客均要接受医学检查高发区旅客及澳水客今起需接受检查澳门日前公布外雇入境防疫新措施后,昨再“出招 ”,宣布今日零时起,每天多次不正常往返珠澳的澳门居民、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旅客 ,均需前往检查站作医学检查 。出现怀疑征状者将送到山顶医院进一步检查。
〖叁〗、抵京前14日内,离开疫情高发地区或者有过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管理服务,一律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症状 ,应按规定及时就诊排查 。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严格管理,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前比较高院法官维权成功:家被安装门磁,看他怎与疫情防控人员对话?_百度...
〖壹〗 、黄先生通过理性沟通与法律知识运用,成功维权 ,解除居家隔离并取走门磁。事件背景:黄先生曾是比较高人民法院工作20年的法官,后创建法务调解公司。他从外地来京,来自低风险地区 ,原应执行居家健康监测3天,却被加码为7天居家隔离,且门上被要求安装门磁锁 。
比较高法界定“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 ”的范围】《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 、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 、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行为的认定: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 ,还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这里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
行为界定:编造行为:涉及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传播行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社会影响:该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这是构成此罪的重要条件 。
关于“恐怖信息 ”的范围:2013年《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